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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学术┃赵精武:迈向权衡范式:论人脸识别应用的合法性标准(德恒应用法学大讲坛第60期、博雅人才成长营2期第6次跨学科讲座)

网络编辑:华路思   责任编辑:李雁 张光君

近日,bv1946伟德手机版德恒应用法学大讲坛第60期以“迈向权衡范式:论人脸识别应用的合法性标准”为主题的讲座在bv1946伟德手机版敬业楼2025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经理助理、赵精武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bv1946伟德手机版民商法学院孙莹教授担任主持人,bv1946伟德手机版郑志峰副教授、颜卉副教授、谭吉副教授、龙松熊博士、任龙龙博士、庞琳博士、张楚博士和重庆大学谢潇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来自民商法学院、伟德BV国际体育的四十余名员工加入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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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赵精武副教授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他通过对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以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4条、第7条的规定,建议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与规制本质上是在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而规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关键在于合法性边界的判断。其次,针对合法性判断的模糊性,他认为应当以利益权衡理论为基础,来认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合法性的边界,并对利益权衡理论的架构进行了分析。最终,他并以公共场所的解释为例,具体论证如何通过利益权衡理论对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进行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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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副教授进行讲座

在点评环节,围绕赵精武副教授的讲座,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郑志峰副教授认为赵精武副教授在论证的方式和结论上均非常具有创新性,他也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将会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进行科学规范。但是对赵精武副教授通过利益权衡的方式得出的具体结论,郑志峰副教授认为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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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峰副教授进行与谈

颜卉副教授从自身的教学经验出发,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场所存在判断上的模糊,科学界定公共场所和公共安全是一个重要但困难的问题。随后,她从比较法上的规定出发,介绍了英国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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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卉副教授进行与谈

谢潇副教授也肯定赵精武副教授论文的创新性。但他认为无论是德国的利益法学还是日本的利益衡量论运用的主体均是法官而不是学者,且利益法学和利益衡量论的缘起都有其特定的背景。赵精武副教授在论文中运用的利益衡量理论是否具有合理性还有待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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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潇副教授进行与谈

谭吉副教授认为赵精武副教授运用的利益衡量框架中,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地区分上存在模糊性。运用模糊的理论能否在后续的具体细化中得到清晰的结论,她持保留意见。对于利益衡量理论具体运用到公共场所的解释中得到的结论,她也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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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吉副教授进行与谈

龙松熊博士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是个人信息处理知情同意的例外规则,但第26条的规定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滥用,必须要规制。但他对赵精武副教授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来限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做法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利益衡量本身具有模糊性,仅能具体地利用到个案中,将其运用到法律解释中存在说理和验证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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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松熊博士进行与谈

任龙龙博士认为人脸识别的规制应当首先区分必须应用人脸识别的场景和非必须运用人脸识别的场景。非必须运用人脸识别的场景不存在效率与安全的对比问题,安全应当居于绝对优先对位。只有在必须运用人脸识别的场景中,才需要衡量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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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龙龙博士进行与谈

庞琳博士赞同赵精武副教授从安全与效率的角度出发,来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规制。但她担心,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来论证人脸识别的规制,会不会演变为反向扩张人脸识别运用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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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琳博士进行与谈

张楚博士则从公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同时,他也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除从私法的角度考虑外,还应当从公法的角度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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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博士进行与谈

赵精武副教授对与会嘉宾和现场同学建议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整场讲座持续了两个小时,赵精武老师的讲授让同学们受益匪浅,拓宽了同学们的学术视野以及考虑问题的思维视角,此次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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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嘉宾合影